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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主体资格不符 法院告知依法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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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黄达  发布时间:2015-11-30 12:56:59 打印 字号: | |
  2014年8月11日,汨罗市殡葬管理所以汨罗市森林公安局某干部的母亲死亡后,出具的死亡证明与实际死亡时间不符为由,对该局处以5000元罚款,并直接从市财政予以扣划。

  2015年11月10日,汨罗市森林公安局不服汨罗市殡葬管理所的行政处罚,向汨罗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认为汨罗市殡葬管理所的处罚程序严重违背法律,依法应予撤销。

  法院受理后,发现被告汨罗市殡葬管理所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依照《殡葬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承办法官履行了相关的告知义务后,近日,原告汨罗市森林公安局撤回起诉,并重新提起了诉讼。
来源:中国法院网汨罗法院
责任编辑:舒丽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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