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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隐瞒前科 罪责难逃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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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芳  发布时间:2015-11-30 12:57:25 打印 字号: | |
  近日,云溪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盗窃案,被告人丁某因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2015年4月22日、6月25日、26日,丁某在岳阳市岳阳楼区、云溪区盗窃电动车4辆。经鉴定,4辆电动车的总价值人民币10650元,其中两辆摩托车未遂,价值5350元。丁某非法获利780元。另查明,丁某犯盗窃罪,于2012年8月9日被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为了逃避更重的处罚,丁某谎报自己为无犯罪前科哥哥金某。

  法院认为,被告人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入室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丁某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所盗价值中部分属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该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来源:中国法院网岳阳云溪法院
责任编辑:舒丽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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