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被告人胡某驾车逃离现场后,喷漆伪装肇事车辆以毁灭证据。近日,平江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交通肇事逃逸案,判处被告人胡某有期徒刑三年。
2015年5月30日22时许,被告人胡某驾驶重型货车沿G106国道由南往北方向行驶,行至平江县安定镇某路段时,撞上由被害人潘某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致潘某当场死亡。肇事后,被告人胡某驾车逃离现场,并喷漆伪装肇事车辆,以毁灭证据。5月31日,平江县交警大队发现胡某有重大作案嫌疑后,打电话通知被告人胡某投案。同日18时许,被告人胡某就近至湖北省崇阳县公安局投案。经平江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胡某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驾车逃逸,并毁灭证据,应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该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上路,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在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平江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发现被告人胡某有重大作案嫌疑后,打电话通知被告人胡某投案,被告人胡某就近至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遂作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