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江一汽车维修工在实习实训期间,见财起意,两次盗窃现金。2015年11月26日,平江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一审宣判,被告人卢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卢某原系平江一汽车维修厂的实习实训工人,2015年2月14日,卢某趁无人之机,盗得老板徐某放在办公室椅子上的外套口袋中用黑色塑料袋包裹的人民币5600元。
2015年7月31日,卢某趁前来做保养的车主李某不备,盗得其放在驾驶室车门储物格钱包内的人民币3900元。
案发后,被告人及其家属将所盗现金全部退还给两被害人,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卢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卢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卢某系在校学生,结合其平时表现和平江县司法局的社区评估意见,可对卢某适用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