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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相邻关系审判中习惯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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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喻娟  发布时间:2015-12-03 21:26:58 打印 字号: | |

内容摘要:相邻关系作为一种物权所有权关系与普通民众的生活联系非常密切但是在我国的民事立法中却只有很小的篇幅加以规定。并且设计的范围的不够宽泛,以至于无法适应现代社会多元化社会关系的发展。习惯作为原始社会的调整规范自古就占有重要的地位,尤其是对相邻关系的调整,本文正是以这一话题为切入点,对相邻关系审判中习惯的运用进行研究与分析,文章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从我国相邻关系制度的规范性调整开始论述。第二部分主要阐述国外相邻制度的规范性调整以及对我国相邻关系制度的启示。第三部分论述习惯引入相邻关系纠纷裁判的法理分析,包括必要性、可能性和意义的说明。最后一部分阐述习惯引入相邻关系审判司法实践的缺陷与完善措施。 

 

关键相邻关系  习惯   纠纷处理   法律适用   

 

 

    相邻关系作为一种古老的民事制度,在古罗马法中就有踪迹可循。在原始奴隶社会中与人们的日常生活相关的便是土地、房屋等生产资料,为适应这些不动产的调整相邻关系便应运而生。及至现在各国法律制度中对于相邻关系的调整也有不同程度的规定,习惯作为一种特殊的行为规范在其中的运用更是非常普遍。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各种新型的社会关系不断出现,人们的相处方式也越来越驱复杂化,原有的相邻关系制度规定已经不能适应社会的需要了,这就为习惯广泛引入相邻关系的审判提供了现实依据。本文正是以这一点为研究对象,从四个方面探讨我国相邻关系审判中引入习惯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以及其重要性。

一、我国相邻关系规范性调整

(一)我国相邻关系的立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1、我国相邻关系的立法现状

我国关于相邻关系的立法主要体现在《物权法》中。《物权法》第84条指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我们日常生活和司法实践处理相邻关系确定了一个总的原则。具体到各个法条,主要对六类相邻关系有比较详细的规定:

(1)相邻通行关系。

    相邻不动产人为通行方便需要借助另一方的土地时,另一方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便利;相邻一方的土地在另一方的土地包围之内时,为到达自己的土地,根据效率原则可以利用另一方的土地。但是这样的土地利用方式都必须以能够实现目的并使被利用方的损失达到最小为原则。在利用过程中给被利用方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补偿。对于历史上已经形成的通道,任何一方都没有擅自改动的权利,除非得到另一方的许可。

(2)相邻管道安设关系。

    相邻关系人一方由于建造、修缮建筑物或者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等原因必须要使用对方的土地或者建筑物的,对方有义务为其提供便利。但是该方应以达到目的和损失最小为原则,如果因自己的利用给向对方造成了损失,应当给予补偿。

(3)相邻防险与排污关系。

    相邻人一方建造房屋、挖掘土地、铺设管道等不得危及另一方的土地和房屋。如果有危及的危险,则应立即采取适当措施加以排除;相邻一方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恶臭等物品时应当与相邻另一方的建筑保持一定的距离,尽量使其避免受到影响或遭受损害。相邻一方因生活、生产的需要,排放污染物,包括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时,对于超标排放的物体,应当采取措施以排除妨碍,并对对方造成的损失给予补偿。

(4)相邻用水、截水、排水关系。

    相邻人应以水的自然流向为准非经对方同意不得刻意改变,并且需补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为便利灌溉,需提高水位,修筑水坝,必须附着于对方土地时须经允许,对方亦利用该水源之时按照收益大小分摊费用;自然水经过之地的所有人和使用人都可以利用该水流,处高位者不得擅自截流以阻碍下游者使用,出地位者不得任意阻塞以影响高位排水;相邻一方为房屋排水而设置沟槽、管道之时,不能将雨水直接倾注在相邻对方的建筑物或者土地上。

(5)相邻光照、通风、音响、震动关系。

    相邻建筑间应保持一定距离以避免妨碍对方的通风、采光、日照;相邻各方应尽量避免高音、噪音、喧嚣、震动等妨碍他方的休息、工作和生活,若造成了影响,他方有权请求停止侵害。

(6)相邻竹木归属关系。

    对于用于分界的竹木、分界沟、墙,如果没有确定所有权人则属于相邻各方共同所有,可采用安份共有的原则加以区分。相邻一方的竹木如果超出地界并影响到了己方庄稼的采光,可请求对方去除越界竹木,如若不为,自己亦可去除,但这必须以影响到自己正常的生活为前提。

其他的单行法对于相邻关系的规定也有涉及但总归不超出这几个大的方面。

2、我国相邻关系立法存在的问题

(1)法条规定过于笼统,缺乏具体细节。

    在相邻关系的立法规定中,最详细的是上述提到的《物权法》,这也是相对于其他单行法规而言。这就让相邻关系纠纷的处理趋于复杂话,也让相邻关系审判业务存在很大的困难,缺少有效的法则指导,法官在这其中的自由裁量权就有了非常大的作用空间,让审判的结果更趋于不确定性。

(2)内容固定化,缺少创新性。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们的相处方式呈现多样化与新型化,尤其是在实际生活中,邻里之间的相处方式是非常复杂多变的,固有的法条规定无法有效处理这些复杂且不断更新的社会关系。这就需要我们根据社会需要,补充制定相关的相邻关系法规,并且将原有的法规不断更新。

(3)侧重实体性法律,缺乏程序性法律规定。

    相邻关系作为一种特殊的所有制关系制度,需要明文的法律来规范相关的审判程序和制度,但是具体事务中的相邻关系的纠纷处理都是按照一般的民事诉讼程序进行,这就让这一特殊的法律关系无法保持它应有的独特性。

(4)实践中更强调经济负担,忽视环境负担

    相邻关系法的目的是为了相邻不动产的“便宜”,包括经济便宜和环境便宜。这种“便宜”即“负担”,即经济负担和环境负担。在相邻关系的法律规定中虽然规定为了保护固有的环境效益我们应该牺牲一些经济效益。最常见的例子是:为了日照、通风、采光而对相邻方建筑行为的限制,这样就使受限的经济利益很大。但在实践中大家更加重视经济负担而忽视环境负担,为了实现民事行为的经济效益而牺牲环境利益,一旦冲突发生,审判这回更加从经济利益的角度来加以考量。

我国习惯对相邻关系调整的现状

    习惯作为一种古老的社会调整规范,不论在那种社会形态下都是一种重要的法的渊源,《物权法》第85条提到“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依照当地习惯。”这就为相邻关系习惯的运用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纵观中国从古代至今的立法与司法实践,习惯占据有相当重要的地位。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编撰《中华民国民法》中国第一部正式颁发的民法典。该部法典中对相邻关系中的民事习惯做出了详细的规定,涉及如下方面:

1、相邻关系中的用水习惯

    法典中规定“有流水经过之处,其两岸土地之所有人,亦不能于原有水道之外,多开沟渠,自由灌溉(安徽桐城)而由相邻高地自然流至低地之河流、堰陂、沟圳等水,因自然原因导致妨碍低地之庐墓或土地耕种,对于疏通费用的问题有不同习惯规定规定由各自当事人负责疏通(湖北兴山如果涉及到双方利益则共同分担费用(湖北兴山、郧县、五峰、竹溪、麻城、汉阳等县)

2、相邻关系中的用地习惯

    法典中相邻用地习惯主要涉及通行以及对邻地的利用等相关问题。有些宅基坐落于胡同之内,外无出路,胡同地基所有人应准其出入,这被一些地方称之为“无拾牛宅子”(山东嘉祥县),山西介休县则称为“世无天爷毛子”一些地方的田地如果坐落于中心四边无出入之路,习惯从邻地通行,但由于田地的自身特点,其通行上亦有相应的限制。如在播种至收获期间,只行走地畔(山西解县)。而在山东嘉祥如未商得地邻同意,牛车不得出入,这被形象地“拾牛地”有些地方习惯田地相邻之处留出一定距离并不耕种,称之为地隔地隔之具体距离各地习惯不同两家各自留一尺(黑龙江嫩江县)或者各留二三尺者(黑龙江瑷珲县)。

3、相邻建筑物距离习惯

    两地相邻,如果要建造房屋,都习惯预留出一定的距离,具体尺寸各地习惯不同。山东聊城瓦房距离一尺五寸,若是平房则要拓宽到八寸若以胡同之中为界线,则建筑间应相距三尺五寸,俗称为“站脚地”。湖北竹溪麻城和汉阳等地方规定的距离就更加的长了。但是对于一些人口比较稠密的地方就没有要预留距离的习惯,有些还会借助邻居的墙来建造房屋。例如湖南一些地区。

4、关于越界果实和越界的习惯

(1)、关于果实落入邻地的民事习惯。

    两地相邻如果一方的果实落入另一方的土地,不同的地方归属各有不同大部分地方果实都是归原所有权人所有,有些地方则要区分果实掉落的原因,如果是摘落则仍归所有权人,若是自己掉落则归掉落之地的土地所有权人(湖北巴东县;而在湖北竹溪又会因果实掉落之地的不同而不同,落在所有权归属于别人的旷野则归果树所有人所有,但如果落在比屋而居的另一方土地上,就自然归土地的所有人了。

(2)、关于越界竹木的民事习惯

    在湖北的汉阳和兴山两个地方,如果相邻一方的竹木越界生长在另一方的土地上,且影响了另一方的正常耕作,则该方可以请求竹木的所有人将竹木割除,如果所有人不同意,那么可以自己进行割除;在湖北巴东县如果竹木所有人同意割除,则竹木仍归原所有人所有,在通山谷城则归割除人所有;同样有的地方也可以不经请求而自行刈除,如湖北郧县、麻城、竹溪等县,而这种情况下竹木的归属也因地而异。有的归原所有权人(湖北麻城),有的归割除人所有(湖北郧县);还有的地方会区分竹木是地上树枝还是地下树枝,至于归谁并没有明确的划分。

习惯对于中国社会的调整从古至今存在很大的连续性,虽然这是民国时期习惯对于相邻关系的立法规定,但这些习惯在现代社会仍然得以传承并对于引导中国民众处理日常的相邻关系纠纷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我国相邻关系法律调整与习惯调整的关系

当代的中国社会,国家制定法与民间习惯在不同的层面对社会关系进行规制。相邻关系作为一种特殊的所有权关系是建立在浓厚的人文感情与世俗文化 基础之上,习惯在其中的作用自然不容小觑。对于相邻关系的立法调整和习惯调整的关系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习惯调整是立法调整的重要补充。稳定性是制定法的特性之一,但是随着社会关系的日益复杂,这一特性也凸显了制定法的不足,所以制定法只能从原则上对相关的法律关系进行规定,而无法及时做出调整和变化。在这一点上习惯相对来说就能对相邻关系处理做出更周至灵活的选择,弥补着制定法的缺陷。而在实际生活中,习惯也正是因为这一作用的发挥在中国规范调整中的意义日益重大。

2、立法调整规定了习惯调整的原则。所谓习惯是指为社会大多数人所认可并被尊重的社会规范,在相邻关系领域,习惯的调整已经让其具备了习惯法的作用,因此运用它的前提必须是不能违背社会善良风俗以及公共利益。我国关于相邻关系的处理原则是“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和公平合理”这简单的十六个字同样也是习惯对相邻关系调整所应遵从的基本原则,否则会导致习惯的滥用和错用。

3、习惯调整为立法调整提供了借鉴。习惯作为原始社会就存在的一种社会规范能够在现代社会为人们所认可,并发挥如此重大的作用,源于它深厚的文化内涵以和丰富的历史积淀。人们在运用习惯处理问题时,更多的是讲其当作一种社会的自我约束力量来看待。所以习惯也同样是立法规范的重要理论资源,我们可以从习惯的文化内涵出发来发现隐藏在其中的法律缩影,并加以诠释和更新,从而获得更加有利于社会调整和发展的理论源泉。

二、国外相邻关系规范性调整

(一)国外相邻关系的立法现状

相邻关系这一制度最早是在古罗马法中有所体现,《十二铜表法》第七表中便有对相邻关系制度的规定,涵盖了树枝越界、果实落地之后的归属、邻地的同行等方面。及至后来的《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和《瑞士民法典》,以及颇具时代色彩的《越南民法典》和《俄罗斯联邦民法典》,都对相邻关系做了不同程度的规定。参照各国的法律,虽然各国对于相邻关系制度的实质表述有不同的理论但内容大致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相邻地通行问题,相邻建筑距离、眺望、通风、日照问题,危险建筑物和设备损害防免问题,流水使用和改道问题,果实枝木越界问题,管线安设问题,不可量物侵入问题,疆界的划分、标志物的利用和设置问题。但是由于各国的社会和经济发展程度的不同,以及法律制定的时间不同,在共性基础上又有其各自的特点。

在《法国民法典》中,地役权和相邻关系制度是没有作区分的,而是将相邻关系放在地役权中加以规范,这就在一个侧面显示出法国立法倾向于将相邻关系作为对他人所有权的一种限制。《德国民法典》则将地役权与相邻关系分别加以规定,突出了相邻关系在物权中的重要地位。也为后来其他各国的立法建立了模版。另外德国立法没有将相邻建筑物间的通风、眺望和日照等问题纳入,而是将这些规定在相关的公法立法中,在这一点上我国台湾地区的民法典也有类似的立法模式。相对于法、德、瑞士的民法典,越南和俄罗斯联邦的立法由于其制定时间比较晚,在内容和形式上体现了更多的时代特色,勇于创新的历史责任感让其法典囊括了最新的时代内涵。

(二)国外习惯对相邻关系调整的现状

    在古罗马的《十二铜表法中》提到“允许手机从紧邻地区掉下的果实”。这一规定在某种程度上体现了古代朴素的习惯法对于相邻关系制度的调整。在将习惯作为主要法律渊源的英美法系国家,毋庸置疑,习惯自然也是调整相邻关系的规范。而在民法法系国家,对于习惯的效力也有相关的民文法法规定。例如《瑞士民法典》的第一条就指出:“法律无规定之事项,法院可依习惯法裁之”;再例如,日本在其民法典的总则的第92条也有相关规定:习惯如与法令中无关公共秩序之规定有关于法律行为,依其情况得认当事人有依习惯者,从其关系这些关于习惯效力的规定虽然是在民法总则中加以规定,但是在处理相邻关系的纠纷中也同样适用。

(三)国外相邻关系制度立法与习惯调整对中国的启示

现代各国的立法无论是在其技术层面上还是内容上都有值得我们借鉴的地方,同样我们也可以学习各国对于相邻关系的立法,使中国的相邻关系法律更加完善。总结各国立法,有以下几点可以加以改进:

1、明确相邻关系调整的公法与私法界限。

    虽然《德国民法典》对于世界大多数民法典的制定起到了很好的蓝图作用,但是其中对于相邻建筑物之间的通风、眺望和日照问题的忽略,而将其有公法调整,不得不说是法典的一大缺陷。随着相邻关系调整范围的扩大,立法必须重视公法与私法调整的界限问题。避免将本应由私法领域调整的内容因其一时的权力外观而纳入环保法、建筑法等公法调整。这样做的结果只能是让民众私权的自由处分受到限制,不利于社会发展。

2、扩大环境权益在相邻关系制度上的考量因素。

    随着世界范围内环境状况的恶化,人们的环保意识在不断增强,因此在处理相邻关系之时应该将资源、环保等相关环境因素更多的加以优先考虑。当经济因素和环境因素发生冲突之时,我们要用持续发展的观点进行分析,再进行裁决。例如,根据我国相邻关系立法,当有自然流向的河流经过时,上游居民不能随意截流,下游居民也不可擅自拦堵,但如果是处于治理上游土地沙漠化和盐碱化的需要而多利用了水资源,则应该是被允许的,尽管截流者仍需为此适当补偿下游者所遭受的损失。这就是环保因素在实践中被扩大考量的实例。

3、扩充和调整相邻关系立法内容。

    在中国的相邻关系立法中,只规定了不可量物存在给相邻一方造成影响的危险时,该方可以请求对方排除妨害,并补偿由此遭受的损失。但随着工业的发展,不可量物对居民生活环境的影响越来越大,严重危害着人们的生活健康,因此,我们有必要学习《德国民法典》把微量不可量物的侵入作为请求对方采取防护措施的前提。同样,立法者当初在制定法律之时并没有考虑到相邻地方的界墙,标志物的归属和使用以及用此达到环保和防火的目的问题,而《法国民法典》早就有了类似的规定,这也是我们应该学习的地方。

4、充分尊重习惯对于相邻关系制度的调整作用。

    在英美法系国家,本来就以不成为法为主,对于习惯调整的重视作用自然不在话下,而在民法法系国家,习惯的历史也是源远流长,有着无可替代的地位。在这些国家,处理相邻关系时很大程度上的依据都是各个地区不同的风俗习惯,甚至有时候习惯的作用已经超过了立法在当地的规范作用。这源于每一个地方对某一种社会关系已经有了共同的社会认知意识,这种意识深入人心成为威慑人们内心道德思想的标准。我们的借鉴将形成一种由这种共同的社会认同感为我们带来的管理上的便利和所创造的和谐的社会氛围。所以,中国司法工作人员在处理相邻关系之时应该给予充分的空间让一个地方经过长期实践形成的习惯来作为处理纠纷的主要依据。

三、习惯引入相邻关系纠纷审判的法理分析

现代社会是一个法治社会,法律已经成为每一个现代国家最重要的行为规范在社会生活的运行中发挥重要的作用。作为法律的原始形态,习惯见证着在人类文明进程,同样也随同法律一起体验了文明所带来的巨大的社会变化。习惯也能如相邻关系审判具有深厚的法理意义。 

一)习惯引入相邻关系纠纷审判的必要性

1、习惯引入裁判是相邻关系本质的需要

相邻关系肇始于古罗马时代,成行于资本主义工业社会,是人类社会性的外在表现形式之一,人们的交往方式不断创新,交往频率不断提高,让相邻关系的内容不断延伸,内涵不断丰富。可以说相邻关系就是人类交往的产物。而习惯的产生和发展也是源于社会的发展,源于人类交往的复杂化和频繁化,在交往中人们形成了对于某个特定的事物共有的社会心理和共同的认知情感,所以在面对选择和评判时,大家往往会产生同样的结果,这就是习惯对于社会关系的调整作用。因此习惯引入相邻关系审判是两者本质相互作用的需要。

2、习惯引入裁判是相邻关系立法的有效补充

    法律是经国家权力机关制定认可并由国家强制性保障实施的社会规范,具有稳定性和强制性,因此就决定了法律存在滞后性和僵硬性等缺陷。但是社会生活不是一成不变的,这就决定了法律必须趋时更新,以不断适应社会的发展。这显然不具有现实性,因此习惯便成为弥补法律的缺陷最好的替代物。习惯的形成原因和发展历史决定习惯在社会生活中的约束效力和对人们内心意识的制约作用。世界范围内的相邻关系立法更是简洁而更新缓慢,因此为习惯的引导作用创造了更大的发挥空间。

二)习惯引入相邻关系纠纷审的可能性

1、社会发展多元化为习惯引入相邻关系解纷审判提供现实依据

    人类发展总是经历一个由低级到高级、又简单到复杂的过程,社会发展的高度决定了社会管

来源:中国法院网湘阴法院
责任编辑:舒丽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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