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杨某是湖南省平江县某山庄的一名临聘保安,因不愿开门,故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被平江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2015年5月2日8时许,被害人苏某骑摩托车来到某山庄前门,几次要求担任保安的被告人杨某开门,但杨某扬言不开,称“你有钥匙自己开”,双方因此发生争吵,继而发生肢体冲突。其他保安等人亦上前帮助被告人杨某,殴打被害人致其不能反抗。随后,被告人杨某又找电话喊来彭某等村民,强行将苏某拖至山庄对面小广场,期间多次对苏某进行殴打。民警到达现场后欲将苏某带至派出所进一步调查,遭到被告人杨某的阻拦。在民警在场的情况下,被告人杨某对苏某头部进行殴打。经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苏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杨某积极赔偿了被害人苏某的各项损失,与被害人达成了刑事和解协议,被害人苏某出具了请求对被告人杨某从轻处罚的报告。
该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杨某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结合平江县司法局的社会调查评估意见,对其可适用缓刑。依照相关法律规定,遂作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