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里间本应守望相助,和睦相处,可因一点小事引发争执,继而发展到身体打斗。近日,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故意伤害案件,被告人卢甲因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一年。
2015年6月11日14时许,被告人卢甲与卢乙的父亲为在卢甲家的油菜地里放牛一事发生口角。21时许,卢乙到卢甲家讨要说法与卢甲发生争吵,继而发生打斗。代某(卢乙之夫)闻讯赶来劝架,并从背后打了卢甲两拳,卢甲顺手拿起一把晒谷用的木制钉耙对着代某砸了两下,后双方被扯开。经鉴定,被害人代某的伤情为轻伤一级,被害人卢乙的伤情为轻微伤。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卢甲与被害人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和解协议。被害人收到被告人卢甲的全部赔偿款50000元,对被告人卢甲表示谅解,并请求对卢甲从轻处罚。
审理认为,被告人卢甲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一级,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卢甲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协议,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从宽处罚;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云溪区司法局证实被告人卢甲符合监管帮教条件,且不致再危害社会,对其可适用缓刑,该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