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盗窃案。被告人刘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2014年8月12日至2014年9月17日,被告人刘某伙同他人或者单独在公交车上扒窃财物共计2次,盗得现金人民币4340.5元。另查明,被告人刘某于2012年至2014年先后两次因犯盗窃罪被临湘法院判处刑罚。
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或单独在公共场所窃取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刘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且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该院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