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云溪法院一审审结原告巴陵某公司和被告陈某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法院依法判决解除合同。
巴陵某公司为支持社区内协解职工自主创业,将旧办公楼租给陈某,同意陈某创办午托中心。双方于2012年1月1日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租金每月500元,合同一年一签。自2013年1月1日后,巴陵某公司拟在租赁房屋内建退休职工活动室,以旧办公楼附近居民认为存在扰民问题,且午托中心存在安全隐患为由,于一年合同租赁期满后未续签租赁合同。从2013年1月到2015年1月,陈某几次交租,巴陵某公司都拒收租金,后巴陵某公司张贴收回房屋通知,陈某午托中心停办,陈某一直未腾房。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陈某利用租赁房屋办午托中心事实清楚,双方最初签订一年一签的租赁合同,显然不是意思真实的表现,合同未续签,双方对此存有过错,现巴陵某公司不愿意续签,陈某亦停止办学,租赁合同应予解除,陈某应交出租赁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