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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网吧熟睡 竟被熟人砍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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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唐思思  发布时间:2015-12-08 16:10:17 打印 字号: | |
  近日云溪法院审理一起身体权纠纷案,原告黄某在网吧休息,秦某将睡中的黄某砍伤,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方赔偿16570元。

  原告黄某和被告秦某是朋友关系,经常在一起上网、吃饭、玩耍等。5月22日,黄某在长炼某网吧内休息,被告持水果刀将正在熟睡的黄某砍伤。事后,黄某在长炼医院住院21天,根据司法鉴定构成轻伤。

湘雅二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告秦某作出司法鉴定意见,秦某为精神分裂症患者。秦某对黄某实施伤害一案,云溪法院刑事审判庭判处被告秦某犯故意伤害罪,但因其无刑事责任能力,对其进行强制医疗。

  法院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健康权受法律保护,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由于被告秦某系精神病人,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应由其监护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原告黄某作为成年人且经常与被告秦某一起上网、玩耍等,属于朋友关系,对秦某的病情应当有所了解,故其对该事件也负有相应的责任。法院合议庭综合考虑,酌情认定原告承担20%的责任、被告承担80%责任为宜。遂作出以上判决。
来源:中国法院网岳阳云溪法院
责任编辑:舒丽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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