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岳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故意伤害案,被告人李某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2014年6月30日18时许,岳阳县饶村乡茶田村修路经过李某军家附近,需占用李某军家部分田地,李某军不同意。被告人李某龙到修路现场了解情况后,找李某军理论,双方发生冲突,并相互推扯,被告人李某龙摔倒在地,群众过来扯架,被告人李某龙就上前打了李某军左侧肋骨处一拳。2014年8月25日,经岳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李某军左第5、6、7肋骨骨折,为轻伤的二级。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了故意伤害罪,应予惩处。根据被告人贺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等量刑情节,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