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汨罗: 男子流窜抢夺高档香烟获刑二年十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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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万洁  发布时间:2015-12-25 09:59:03 打印 字号: | |
  11月23日,汨罗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潘某某抢夺案,并当庭宣判:被告人潘某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经查明:2015年8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潘某某在汨罗、株洲等地的烟酒店,以购买烟酒为名,趁店主不备,抢夺香烟,之后驾驶摩托车逃离现场。共抢夺香烟3次,抢得和天下香烟33条、芙蓉王香烟4条,共计价值人民币29660元。

  另查明,2011年6月23日,被告人潘某某因犯抢夺罪被湖北省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4年2月19日因犯抢夺罪被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5年4月24日刑满释放。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被告人潘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潘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中国法院网汨罗法院
责任编辑:舒丽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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