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云溪法院审结了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法院判决公公婆婆即裴某夫妇一次性返还儿媳袁某赔偿款59046.25元。
袁某与蔡某是一对年轻小夫妻。两人于2009年11月26日结婚。婚后育有两个可爱的女儿。然天有不测,2015年6月1日,蔡某发生车祸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肇事司机协议赔偿蔡某家属65万元,分两次付清。第一笔赔偿款中的15万元已经交由公公婆婆保管,另外的20万元赔偿款由袁某交给公公的哥哥李某手中。再由李某转交给公公婆婆的三女儿手中。第二笔30万元赔偿款暂由岳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城陵矶大队代为保管。事后,儿媳袁某要求公公婆婆返还多占的赔偿款,但公公婆婆一直据为己有,儿媳袁某万般无奈同子女一起将公婆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诉争的起因是蔡某因交通事故死亡后,其近亲属就如何分割事故赔偿款产生的纠纷。焦点一、公公婆婆是否收到了第一笔35万元赔偿款中的20万元。其自认只收到其中的15万元赔偿款,但极力否认收取了剩余的20万元赔偿款。儿媳虽未能提供20万元去向的直接证据,调解笔录公公婆婆亦未签字确认,但这并不能否定书面证据的真实性。根据儿媳提供的调解过程录音资料、李某的证人证言、裴某夫妇的答辩陈述以及日常生活经验综合来看,根据我国民事证据的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可以认定20万元赔偿款已转交给了公公婆婆保管。焦点二、对本案中的赔偿款应如何分割。赔偿款的分配,应先剔除被抚养人生活费以及死者蔡某生前所负债务,剩余部分应在死者蔡某近亲属之间即根据其与死者关系的远近、共同生活的亲密程度、分配权利人的生活状态、对赔偿款的依赖程度等情况进行合理分配。具体分配时可参照遗产继承处理。本案系不当得利纠纷。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并造成他人损失的一种法律事实。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有四:一方取得财产利益;一方受有损失;取得利益与所受损失间有因果关系;取得利益和利益受损没有法律上的根据。故公公婆婆无法定理由多领取的赔偿款59046.25元应予返还儿媳袁某及其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