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微伤及财物损失数千元。被告人江某被平江县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2015年8月29日15时许,被告人江某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在平江县伍市镇某村路口,与被害人黄某驾驶的一辆面包车相遇。江某刹车时未能停稳,而后退陷在一个小坑中,但摩托车并未倒地。江某责怪前往伍市镇卫生室送药的被害人黄某未停下面包车来扶自己,便驾摩托车追赶到卫生室附近,对黄某拳打脚踢多次,并将卫生室内的门踢坏。被告人江某还向黄某索要5000元的“赔偿费”和自己损坏卫生室财物的费用500元。黄某打电话与其老板商量时,江某误以为是报警,又用一把铁铲子将黄某所驾的面包车砸坏。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黄某伤情为轻微伤;经平江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黄某车辆维修费等物质损失2760元。
平江县公安局将江某抓获后,于2015年8月31日对其寻衅滋事行为作出行政拘留十五日的行政处罚。
该院认为,被告人江某酒后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损坏他人财物,致一人轻微伤和直接财产损失2700余元,还强拿硬要他人财物5500余元(未得逞),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寻衅滋事罪,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江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遂作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