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某为牟取不当利益,在禁渔期间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密眼网非法捕捞,最终难逃法网。近日,岳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此案,被告人罗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015年5月15日,被告人罗某在岳阳县东洞庭湖春季禁渔期间(2015年3月10日12时至2015年6月30日12时),在东洞庭湖北洲建新九队水域投放禁用的有害渔具“拉拉毫”(密眼网)12个进行非法捕捞,到5月31日早上5时许,被告人罗某驾驶木质渔船去收取“拉拉毫”,被在东洞庭湖巡查的岳阳县渔政局工作人员现场查获,现场查获木质渔船一条、“拉拉毫”12个、渔获物15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内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捕捞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依法应予惩处。根据被告人罗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等量刑情节,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