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某某故意伤害案件中鉴定意见
与言词证据相冲突时的审查
李强斌 汤卫
一、案情
华容县人民法院一审认定:2013年12月24日9时许,盛某某到华容县人民医院做B超检查时,因一张发票的事与值班医生发生争执,另一名医生杨某上前劝架。盛某某认为杨某的言词刺激了她,遂抓住杨某的衣服,抓挠其面部,揪扯其头发,用脚踢杨某的腿部,致杨某晕倒在地。经岳阳市某司法鉴定所鉴定:杨某左侧颧弓凹陷性骨折,左侧颧弓处软组织挫伤,属轻伤,十级伤残。案发后,盛某某与杨某达成和解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支付了杨某赔偿款28000元,杨某出具了谅解书。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审认定盛某某与杨某发生争执、揪扭的事实予以确认。另根据二审出现的新证据查明,盛某在与杨某揪扭过程中,未实施击打杨某左侧颧骨的行为,杨某左颧弓无骨折情况。
二、裁判要旨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盛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盛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且得到了谅解,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被告人盛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管制二年。
盛某某上诉提出,被害人在纠纷中存在过错,其在与被害人的纠扭中没有击打被害人脸部,被害人左侧颧骨凹陷性骨折是什么原因形成的,一审未查明。被害人的伤残鉴定结论未依照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标准进行,加重了上诉人的刑事责任。请求二审重新鉴定,并根据查明事实依法判决。
二审审理认为,原判认定盛某某与杨某发生争执、揪扭的事实成立,但从全案证据看,不能认定盛某某在与杨某揪扭过程中实施了击打杨某脸部并致其左颧弓骨折的行为。综合二审期间对杨某所作的伤情复查影响资料,岳阳市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办公室出具的咨询意见及二审庭审中控、辩双方对出庭的鉴定人员、专家的质询意见,可以认定杨某在本案中左颧弓无骨折现象。故本院对岳阳市某司法鉴定所认定杨某左颧弓凹陷性骨折,构成轻伤的鉴定意见不予采纳。盛某某的行为不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原审判决认定盛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不成立,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判决:一、撤销华容县人民法院(2014)华刑初字第00174号刑事判决;二、上诉人盛某某无罪。
三、评析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杨某伤情是否构成轻伤?岳阳市某司法鉴定所鉴定结论是否准确?
引出争议焦点的是盛某某、杨某的言词证据与鉴定结论之间的冲突。言词证据与鉴定意见都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定证据之一,法律也未对二者的效力高低作具体规定。从本案言词证据看,盛某某关于其只是抓挠杨某脸部的供述得到了作为被害人的杨某陈述的印证,由此可以认定盛某某只抓挠了杨某脸部的事实。按照常理,一般的抓挠行为显然是不会导致面部骨折的。在本案言词证据一致的情况下,岳阳市某司法鉴定所却根据华容县中医院CT照片及诊断报告得出杨某构成轻伤的结论。最高院、最高检等五部门联合发布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规定轻伤的范围为: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根据该鉴定标准的规定,颧骨骨折为轻伤,面部软组织挫伤为轻微伤。也就是说,岳阳市某司法鉴定所认定杨某构成轻伤是基于对其左侧颧弓凹陷性骨折的判断。岳阳市某司法鉴定所作出该鉴定意见的根据是什么,成为审查和认定鉴定意见客观准确的关键。
针对该问题,二审依职权对岳阳市某司法鉴定所鉴定人员进行了调查问话,了解到其作出鉴定的依据是华容县中医院对杨某拍的CT照片及所作诊断报告。之后调取了华容县中医院CT照片及《放射科影像诊断报告书》,该诊断报告书记载的影像表现为:左颧弓前部稍凹陷,相应头皮软组织肿胀;诊断意见:左颧弓凹陷性骨折。二审经咨询有关专家,认为该CT照片显示杨某左颧弓前部稍凹陷并不能得出左颧弓凹陷性骨折的必然结论。遂先后委托岳阳市二人民医院对杨某作了X线检查,委托岳阳市一人民医院对杨某作了DR及CT检查。岳阳市二人民医院所拍《X线检查报告单》记载为:左颧弓形态正常,骨质完整,骨皮质光滑、连续,骨小梁清晰,未见骨质增生、硬化、破坏及骨折线影;结论为:左颧弓未见明显异常。岳阳市一人民医院对杨某做的DR及CT双侧颧弓片显示:双侧颧弓呈对称性凹陷改变,凹陷处没有增生或骨痂形成等骨折后改变。二审法院将上述三家医院检查资料交岳阳市医学会复核。岳阳市医学会选取了4名放射影像专业专家和1名骨科专家组成专家咨询组,专家组综合审查全部资料后,出具了杨某左颧弓无骨折征象的书面咨询意见。二审开庭审理时,通知岳阳市医学会专家组推选的成员出庭说明了咨询意见形成的过程及理由并回答了控、辩方的疑问,控辩双方对岳阳市医学会出具的《咨询意见书》均表示无异议。同时,法庭还通知了一审鉴定机构岳阳市某司法鉴定所的鉴定人出庭接受了质询,鉴定人称其是根据华容县中医院的CT照片及影像诊断报告书的结论作出的鉴定意见。
本案二审未就杨某是否构成轻伤进行重新鉴定,而是针对一审鉴定意见构建的基础进行重点审查,在华容县中医院诊断报告出现偏差与客观事实不符的情况下,组织复查并以详实的检验报告否决了华容县中医院的诊断结论,由此也否定了一审鉴定意见的基础,进而将该鉴定意见排除在定案证据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