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某因无钱给摩托车加油,入室盗窃财物,最终难逃法网。近日,岳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此案,被告人姜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被告人姜某骑摩托车从汨罗市新市沿107国道往岳阳市方向行驶,因摩托车快没有油了且身上没有钱便产生盗窃的想法。被告人姜某见周某家周边无住户且家中无人,便将摩托车停放在房屋路边偏僻处,再将防盗窗的铝合金用手摇开后进入,发现无法通往其他房间便退了出去。接着又将另一个窗户的铝合金破坏进入房间,在屋内盗得半截金链子(重约2克)、一枚金币(7.1克)、一台红米手机和一个充电宝后离开。经鉴定,被盗红米手机价值人民币500元,黄金项链价值人民币492元,金币因被丢弃无法鉴定,其余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992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姜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992元及金币一枚,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了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根据被告人姜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等量刑情节,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