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4日,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一起非法储存爆炸物案,被告人喻某被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禁止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爆炸物品有关的行业。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喻某承包了临湘市桃林湘北花炮厂的一条生产线生产爆竹,该厂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在2015年3月13日到期,然而喻某在该厂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后,仍将用于生产的军工硝和引线擅自储存于该厂的81号工具房内。因担心其储存的43.55千克的军工硝和3万米引线被发现,喻某便将该军工硝和引线搬运至其厢式货车内,在转移过程中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后经国家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疑似军工硝为黑火药。
法院认为,被告人喻某违反国家爆炸物品管理规定,将用于生产的爆炸物品私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储存爆炸物罪。但其行为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可以不认定“情节严重”,且喻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理;根据其犯罪情节与悔罪表现,可以对其宣告缓刑,故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