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岳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故意伤害案,被告人苏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许某担心父亲许某山和钱某因为地基纠纷打架,打电话给其妻堂弟被告人苏某,并要被告人苏某到许某山家看看。被告人苏某便叫上了许某柱、周某、尹某等人一起过去看看。被告人苏某等人到现场后,看到许某山和钱某正发生争执推扯,被告人苏某就冲到钱某面前用拳头打了钱某面部,随后从地上捡起一根木棍殴打钱某。钱某往家里跑,被告人苏某和罗某等人持木棍追进钱某家堂屋继续对钱某进行殴打。经鉴定,被害人钱某的十二指肠破裂、急性弥漫性腹膜炎等损伤,属重伤。
另查明,被告人苏某家属与被害人钱某达成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钱某的谅解。2015年9月1日,被告人苏某主动到岳阳县公安局投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苏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了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根据被告人苏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及自首等量刑情节,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