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1日,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一起盗窃案,被告人陈某、李某均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临近年关,市民进出银行的次数多了,与此同时,不法分子在银行周边活动也愈加频繁,一不小心就会被不法分子盯上而受到财产损失。
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2月17日21时许,陈某与李某到临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源潭信用社ATM自动取款机取款时,陈某发现ATM自动取款机内有银行卡尚未退出,遂在操作界面点击了“查询余额”按键,页面显示该张卡内余额有6000元。陈某、李某遂合意将该卡内的钱取出,陈某点击了取款键5000元后,二人发现该卡所有人向某仍在该信用社门外,李某便要陈某将摩托车骑到信用社门口,后李某将5000元钱从取款口拿出,立即搭上陈清某骑着的摩托车逃离现场。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两被告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且如数退还被害人损失,亦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故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