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店借用厕所时发现他人钱包,一时钱迷心窍盗走钱财,最终难逃法网。近日,岳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此案,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被告人刘某带女儿来到岳阳县一家纺店购物,因身体不适,即到该店卫生间上厕所,并将女儿交由该店服务员罗某看护。当被告人刘某来到卫生间后,发现卫生间西侧楼梯间有一个手提包,被告人刘某顿起盗心,从卫生间出来,再次借故上厕所进入该店卫生间,将服务员罗某放在该店卫生间手提包内的2250元钱现金藏在自己身上,将手提包丢弃在卫生间。被告人刘某盗窃得手后,从罗某处接过女儿,迅速逃离该店,所得赃款被其用于家庭日常开销。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了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根据被告人罗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等量刑情节,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