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君山区人民法院对刘某甲的缓刑予以撤销,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原来还松了一口气,天网恢恢,千万莫伸手啊。”法槌敲响,刘某甲悔之晚矣。
2015年1月,刘某甲因犯盗窃罪被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15年8月,君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刘某甲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原来,2013年10月到2014年4月,刘某甲还曾伙同他人先后收购盗赃摩托车5辆并出售,经鉴定,该5辆摩托车共计价值13724元。在刘某甲缓刑期间,该案东窗事发,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法律小贴士:刘某甲犯盗窃罪被宣告缓刑,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被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撤销缓刑,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数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