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8日下午,湖南持续寒潮天气还没有回暖的迹象,在梅仙镇吉山村的一个农家小院里,平江县人民法院执行法官和被执行人戴某围坐在柴火旁“拉家常”。
“法官,这么冷的天,山路又不好走,你们跑几十公里来执行案件,真不容易啊!对我又这么关心,我一定会好好配合法院的工作,争取每个月挤出几百元履行款,我保证说到做到。”听到这话,正擦拭被柴火熏出的泪水的执行法官终于舒了一口气。
2014年5月9日,对于戴某来说是个十分沉重的日子。这天戴某请人去石场做工,施工过程中湛某突然翻倒在石碓中,造成头部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情发生后,戴某因湛某受害话费医药费、抢救费等共计5800元,同时向受害人家属支付了26000元费用,此后戴某不愿再支付其他费用,双方因此多次协商未果,后经村委会及司法所调解也未达成一致意见。湛某家属一纸诉状将戴某诉至平江县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各项经济损失14万元。平江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作出判决,判令戴某赔偿湛某家属经济损失56795.71元。判决书生效后,戴某没有主动履行义务,湛某家属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为了确保权利人能在春节前拿到执行款,立案执行后,执行法官立马出动。警车沿着崎岖的山路行驶了近两个小时,抵达了这个深山里的小村庄。在询问戴某家位置时,从当地群众处侧面了解到戴某家境贫寒,其本人有残疾,儿子身患重病。到戴某家后,看到也确实家徒四壁,如果强制执行,可能会让戴某产生抵触情绪,也不利于双方矛盾的解决,让被执行人自愿履行应是最佳的方法。
在与戴某的接触中,执行法官了解到,戴某对湛某的死也心存内疚。执行法官趁热打铁,对其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进行劝解和沟通。 经过近2个小时的耐心疏导,戴某最终表示将尽全力兑现执行。此时夜幕已降临,执行法官们不顾劳累,又马不停蹄奔赴另一场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