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岁的陈某驾驶的自行车与高某驾驶的小型汽车相撞,造成陈某左面部毁容。近日,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陈某的经济损失,由某保险公司赔偿112471.44元,高某赔偿2718.96元,这其中包括续整形美容专科手术治疗及药物抗疤痕治疗的医疗费30000元左右。
2014年10月4日,高某驾驶湘=小型普通客车在华容县城关镇工农桥环行岛南侧行驶时与陈某驾驶的自行车相撞。经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高某驾驶机动车,负事故主要责任,陈某驾驶自行车,负事故次要责任。
陈某受伤后在华容县某医院住院治疗46天支付医药费4658.59元,后又到长沙某医疗美容医院对脸部整容治疗花费治疗费18000元。经鉴定,陈某左面部多处皮肤裂伤软组织损伤经治疗后,遗留面部瘢痕,评定为十级;后续医疗费约30000元左右。经审查,陈某经济损失经合计为:124826元。高某驾驶的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
法院审理认为,陈某的伤残等级经司法鉴定为10级,后续需行整形美容专科手术治疗及药物抗疤痕治疗,约需医疗费30000元左右。此鉴定意见是依法具有人体损伤程度鉴定资质的机构作出,鉴定人是持有法医临床、法医病理执业资质的司法鉴定人,其对陈某作出的鉴定意见法院依法予以采信,陈某构成10级伤残,后续医疗费约30000元左右,法院予以确认。本次交通事故已经华容县交通警察大队认定为高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陈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该事故认定结论客观、公正,双方当事人无异议,法院予以采信。高某系小型普通客车的所有人和事故时车辆的驾驶人,本案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结合本案实际,由高某承担80%责任,陈某承担20%的责任较为适宜,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