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法官,毛庭长,以前误会你们了,真是对不住啊!”2015年1月29日,当事人余某向平江法院汉昌法庭送来一面锦旗,并不住地向法庭同志道歉。
余某是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原告。2014年3月20日,被告李某向原告余某立据借款60000元,并提供了自己的房产作为抵押担保。后原告多次催讨欠款未果,便向法院提起诉讼。
承办法官胡扬名在开庭审理后,发现其中的担保另有隐情。被告李某利用自己在房产部门任职的便利,用自己的一套房产办理了多个他项权证,借款金额远远超出抵押担保金额。为不损害其他担保权人的利益,承办法官多次前往房产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并因案情复杂,将此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在此过程中,原告余某不理解,认为法庭拖延办案,多次到法庭吵闹,并到多个部门信访。胡法官和法庭其他同志耐心向其进行了解释,并多次督促被告李某到庭,使被告认识到了其行为的违法性。2015年1月11日,原、被告双方在法庭主持下达成调解,被告李某在2015年12月28日向原告清偿了全部借款。该案终于得以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