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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总书记“尊法学法守法用法”讲话精神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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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芳  发布时间:2015-11-23 16:31:35 打印 字号: | |
  习近平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对各级领导干部提出了明确要求:做尊法的模范,就要带头尊崇法治、敬畏法律;做学法的模范,就要带头了解法律、掌握法律;做守法的模范,就要带头遵纪守法、捍卫法治;做用法的模范,就要带头厉行法治、依法办事。

总书记立足“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强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为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法治国家建设提供了根本遵循,具有重要指导意义。领导干部要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关键是要理解把握其意义内涵和实践运用。

一、深刻理解意义,当“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引领者

领导干部对全社会法治信仰的形成具有强烈的导向、示范作用。因此,各级领导干部必须深刻理解“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现实意义所在,坚守法纪底线,筑牢道德防线,事事依法进行,自觉作出表率。

1、领导干部“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是全面依法治国的迫切要求。十八届四中全会研究部署依法治国,充分说明了以习近平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对法治高度重视,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和保证长治久安这个战略全局来谋篇布局的,具有深远意义的。但必须清醒看到,同党和国家事业发展要求相比,同人民群众期待相比,我们的部分领导干部离法治建设的要求还存在着较大的差距,还存在许多不适应、不符合的问题,人治大于法治现象尤为突出,主要表现为:领导干部法治意识不够强,不能带头严格依法办事;以言代法,以权代法,以权压法,干扰执法、司法活动;不严格按法律的规定处理问题,以情代法,以理代法,主观随意性大;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比较严重等。这些问题的根源是部分领导干部不懂法、不尊法、不用法、不守法。这种现象的存在违背社会主义法治原则,损害人民群众利益,阻碍了法治社会的创建,必须下大力气加以解决。

2、领导干部“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的重要途径。十八届四中全会中提出了两个“前所未有”: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之重前所未有,矛盾风险挑战之多前所未有。两个“前所未有”充分说明了社会转型过程中涌现出了各种矛盾,社会环境的日益复杂,这使得社会治理与过去的社会治理有很大的变化。过去用来解决社会问题、化解社会矛盾的方式往往靠领导意志和行政权强制力执行,不仅仅是成本很高,而且会导致问题不断、冲突不止。新时期我们党要在提高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上开拓创新,领导干部是关键。领导干部要善于做到懂法、信法、畏法,牢固树立“为官要学法、为政要用法”的执政理念,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方式化解社会矛盾,推进依法治理,不断提高社会治理的法治化水平,达到自觉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文化和社会事务的目的。

3、领导干部“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是积极稳妥的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必由之路。司法体制改革的目的就是建立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维护司法公正,确保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减少人治,实现法治。这项改革的任务十分艰巨,涉及到司法和社会领域的改革事项共有84项,改革的内容涵盖广,推进力度强、程度深、难度大。这需要我们领导干部严格自律,处处以宪法、法律为准绳,养成积极学法、遇事找法、办事依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行为习惯。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要采取全程留痕、记录在案、公开通报、依法追责等措施,为司法体制改革顺利推进保驾护航。

二、准确把握内涵,当“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倡导者

领导干部是依法治国方略的倡导者、宣传者,更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方略的组织者、实施者。因此,培育领导干部法治思维,务必要准确把握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尊法学法守法用法”重要论述的精神内涵,切实把思想和行动与中央部署和要求高度统一起来,培养自己的法治意识,并将其贯彻到本职工作中。

1、正确认识“尊法”这一核心灵魂。习近平总书记突出强调“尊法”,就是要求领导干部在心中对法律的至高无上的地位予以承认和尊重,懂得一切事务的开展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摒弃“人治思维”,真正树立“法治思维”,自觉主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处理问题。要加强宪法和法律的实施,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的统一、尊严、权威,形成人们不愿违法、不能违法、不敢违法的法治环境,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2、重点突出“学法”这一重要抓手。做人以立身为本,立身以立学为先。领导干部要通过深入系统地学习法律知识,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牢固树立法律权威意识和权利义务对等,牢固树立依法履行职责等法治观念,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进一步提高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决策、依法管理的能力和水平。充分发挥发挥领导干部学法的表率和引领作用,带动和影响全体党员干部学习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增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提升“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意识

3、牢固树立“用法”这一主体意识。领导干部是实施法律法规的重要主体,要带头严格执法,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要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努力以法治凝聚改革共识、规范发展行为、促进矛盾化解、保障社会和谐。要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坚决排除对执法活动的非法干预,坚决防止和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坚决惩治腐败现象,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

4、严格落实“守法”这一基本要求。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建设法治社会,就需要在全社会范围内信仰法治、讲法治、提倡法治,形成一种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积极氛围。这种氛围的营造需要我们领导干部做守法的模范。领导干部依法办事,遵守法律,牢固树立不触碰法律红线、不逾越法律底线的观念,争做守法的模范,可以更好的塑造民众的法治信仰,提升政府的公信力。

三、逐步丰富实践,当“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践行者

领导干部带头“学法尊法守法用法”,重在知行合一、付诸实践。因此,要切实把法治理念和法治精神落实到工作中,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解决问题的能力,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想问题、作决策。尤其在我市的实际工作中,更要以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推进改革创新,以法治理论创新引领依法治国实践。

1、依法监督学法用法考试工作。按照《湖南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的要求,我们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以及人大代表视察等形式,加强对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监督检查。如我市每年定期举行厅级干部、处级干部以及全市部分单位执法人员年度学法用法考试。考试由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市依法治市办公室组织,内司委全程监督,人大代表全场监考,考试结果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

2、依法确保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一是加强对经济发展中重大事项的监督,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侵权须赔偿;二是加强对“一府两院”的监督。要认真贯彻执行监督法,通过审查规范性文件、执法检查、视察、质询等形式,加大对“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监督力度。

3、依法组织选举、任免领导干部工作。选举、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人大重要职权之一,是制约领导干部的一种重要手段。各级人大应围绕法治社会建设的目标要求,对依法推荐的拟任命干部德政勤等方面进行充分的考察、了解,严把任命关口。对依法办事、依程序办事的领导干部予以任命,对法治意识差、以权压法、以权代法的领导干部予以一票否决。同时对任命的干部加强监督。述职评议是人大常委会对任命干部进行监督的一种行之有效的重要手段。人大常委会要组织专门力量对拟述职的干部进行多方调查了解,形成调研材料。待他们到会述职后,结合调研材料对述职干部进行测评,督促他们整改,达到改进工作、解决问题的目的。

古人云:以铜为镜,可以正衣冠;以史为镜,可以知兴替;以人为镜,可以明得失。对于新时期的中国,“法治”无疑也是一面镜子,它的广度与深度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中国社会的发展面貌和进程。作为法治社会执行主体,领导干部要在工作实践中切实把握习近平总书记“法治中国”的新要求,运用法治思维和方式,时刻牢记“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真正肩负起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者、实践者的重任。
来源:办公室
责任编辑:舒丽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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