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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容药店遭遇职业打假人 知假买假也获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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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尚梨  发布时间:2016-02-24 17:30:07 打印 字号: | |
  近日,华容一家药店因为销售假药被诉至华容县人民法院,奇怪的是原告并非普通消费者,而是一支职业打假团队。

  原告辛某毫无避讳地坦白自己是知假买假的职业打假人,专挑全国各地药店购买假冒伪劣药品,然后再向药监部门举报或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在购买过程中,团队成员分工合作,有人负责购买和开票,有人负责录音录像,甚至还有专门的司机。

  被告药店辩称,原告的目的非常明显,就是想通过知假买假获得高额赔偿,这是恶意诉讼,不应该得到赔偿。

  经华容县人民法院努力做工作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华容县某大药房赔偿辛某因购买保健品各项损失7000元,辛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赔偿款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时当即履行。

2014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解释,明确“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意味着“知假买假”行为不影响消费者主张和维护自身权益与权利。

法律为什么要支持知假买假呢?

  首先,对广大消费者而言,在食品、药品问题频发,安全监管不尽人意,消费者维权艰难的现实情况下,因受专业知识及能力的限制,要想对市场上不计其数的食品药品逐一甄别真假非常困难,即便买到了假冒伪劣或存在争议的食品,因时间耗费不起,许多消费者也无奈地放弃维权。少数不法无良商家恰恰利用顾客这种心理,将一些过期变质的食品冒充合格产品,鱼目混珠。面对商家缺乏自律以及消费者食品专业知识的匮乏,职业打假人的存在,并依法保护他们的权益,有其现实必要性。职业打假虽然带有一定的功利性,但对于强化食品监督,净化市场,起到了积极作用。

  其次,对商家而言,当法律意识、自律意识薄弱,不讲职业道德,职业打假人无疑就是他们的克星。强化食品安全管理,法律追究与经济处罚要双管齐下,法律具有强大的震慑作用,而职业打假人的存在实际增加了商家造假、售假的经济成本,当商家罚不起、赔不起时,造假售假行为就会收敛。

  法官表示,新消保法实施后,知假买假案件剧增,这些职业打假人并不避讳自己的身份,而且十分专业,对相关法律规定都很熟悉,诉讼能力也很强。虽然 “知假买假”要求赔偿可获支持,但对于消费者和职业打假者而言,一定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理性维权,杜绝恶意诉讼。另一方面,也应规范“知假买假”行为,使消费者权益保护与维护市场秩序有效结合起来。
来源:中国法院网华容法院
责任编辑:岳阳市中院网站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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