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与被告赵某经人介绍相识,两人均系再婚。两人相识不到一个月便在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确立了夫妻关系。在领取结婚证的当天晚上,原告的弟弟在饭桌上称,结婚可是一件大事,一定要摆酒热闹一下。于是原告在其弟弟走后,便和被告商量,是否办酒请客的事宜。而被告便称,早知道这么麻烦便不结婚了。
此话让原告刘某心里凉到了底,此后的家庭生活中,被告大男子主义处处显现,令原告难以适从,于是结婚不到两个月的时间便开始了分居生活。
2015年1月5日,原告以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簿弱,结婚不到两个月就开始分居,原、被告再共同生活已没有意义为由,向本院起诉离婚。
案件承办人唐法官,为了解情况,几次往返于原、被告家中,主动做双方的工作。了解到,原、被告双方的亲属及朋友均不希望他们离婚,并且双方并没有违反原则性的矛盾,经调解尚有和好的可能。于是,将审判庭移至社区,就本案进行开庭前的调解。
经承办法官、社区领导及双方亲属、朋友的悉心劝导,被告表示会在日后的生活中不会再大男子主义,希望原告再给被告一次机会,原告亦表示同意。这样,一起离婚纠纷化解在基层。在当地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