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平江县人民法院对不服从社区矫正监管的缓刑人员向某作出了撤销缓刑的裁定,对其予以收监执行。据悉,这是社区矫正工作实施以来,平江法院首个撤销缓刑的裁定。
2014年9月,向某在KTV与朋友唱歌、喝酒,与人发生口角,随意殴打他人,并任意损坏他人财物。平江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向某的行为构成了寻衅滋事罪,鉴于向某具有坦白情节,且赔偿了他人财产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结合当地司法机关的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于2014年12月10日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向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判决生效后,送交平江县司法局,对其进行社区矫正。
然而,向某在缓刑考验期内,未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擅自离开居住地,经多次警告无效,脱离监管时间超过一个月。2016年1月20日,平江县司法局向平江县人民法院发出撤销对向某缓刑的书面建议。平江县人民法院接到建议后,对司法行政机关反映的情况进行了审查,认为向某在缓刑考验期内未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擅自离开居住地,经警告拒绝改正,且时间超过一个月,依法作出了撤销缓刑的裁定,将向某收监执行有期徒刑一年。
这是自新刑诉法实施以来,平江法院首例对不服从社区矫正监管的人员作出的撤销缓刑裁定,被判处缓刑的人员在社区矫正期内,应当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和教育,否则,将面临着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刑罚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