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斌与被告张贤本是多年的“老哥们”,因关系极好,吴斌不仅借钱给张贤周转生意,还介绍牙科医生给张贤,不料张贤在治疗过程中,出现“意外”,导致牙龈肿痛现象,故而假借由头,拒绝偿还欠款,原告吴斌无奈上法院起诉。
被告张贤于2014年自原告吴斌处借款4万元;被告出具了借条,约定月息。2014年底,被告归还了3万元及利息,拖欠1万元及利息至今未还。后因原告吴斌为被告张贤介绍牙医诊治时出现意外,被告张贤自认为原告吴斌从中得好处,所以假借由头拒绝还款,二人闹至公堂。
该院经审理认为:公民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自原告处借款4万元并约定了利息,庭审中原被告均认可该利息,该利息约定符合法律规定,因双方未约定还款日期,原告可随时主张权利,故该院对于原告吴斌要求被告张贤偿还欠款1万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