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9日,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一起交通肇事案,被告人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8月10日12时许,被告人李某驾驶小型汽车行驶至临湘市羊楼司镇伍爱村何家组地段时,因操作不当,会车时未减速靠右行驶,雨天未降低车速,与对向行驶的被害人方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方某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案发后,被告人李某保护现场并拨打122报警电话,经羊楼司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调解后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与被害人亲属达成了刑事和解协议。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但是被告人李某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并向公安机关报告,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达成了刑事和解协议,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故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