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驾入刑已多年,但总有一些人视法律为儿戏,酒驾之事时有发生。近日,华容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危险驾驶案件,被告人袁某因醉酒驾驶犯危险驾驶罪,一审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2015年2月8日19时许,被告人袁某酒后驾驶宝马小型汽车,在杭瑞高速湖南段由西向东行驶过程中,因操作不当,在高速公路838公里处导致车辆失控后与道路设施相撞,造成车辆及公路设施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华容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袁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忽视行车安全,应负事故全部责任。经岳阳市华天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袁某血液中乙醇定性检测为阳性,定量检测为144.9855 mg/100ml,属醉酒状态。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袁某醉酒后在高速公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袁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在酒驾入刑后绝大多数司机都能做到这一点。但仍有不少人我行我素,心存侥幸,酒后甚至醉酒开车酿成悲剧。为了自己和他人及其家庭的平安幸福,司机朋友们当深刻吸取本案袁某的教训,珍惜生命,远离酒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