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1日,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一起非法经营案,被告人陈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临湘公安局扣押被告人陈某的南京(红)牌卷烟642条、苏烟(软金沙)牌卷烟88条,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7月期间,被告人陈某在未办理相关烟草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长沙市区部分零售店内非法收购烟卷,并销售到外地,赚取差价。2015年7月26日上午,被告人陈某联系好江苏省南京市的买主李某之后,将低价收购的南京(红)牌卷烟642条、苏烟(软金沙)牌卷烟88条,使用印有“医药器械”字样的硬纸箱打包后,委托长沙某物流公司托运到南京。当晚23时许,物流公司司机张某、彭某驾驶装有该批卷烟的货车,途径该市京港澳高速羊楼司收费站时,被烟草执法人员当场查获。经鉴定,该批卷烟为真品卷烟,总价值人民币116070元。案发后,被告人陈国某于2015年10月20日上午主动到临湘市公安局治安大队接受调查处理,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未经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但是陈某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陈某的犯罪情节与悔罪表现,可以对其宣告缓刑,责令其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社区矫正组织的管理教育,故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