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苑文化 > 文化活动
未成年的“成年权”
分享到:
作者:张超洋  发布时间:2016-03-15 09:35:12 打印 字号: | |
  自古幼必随长行,今日叹惜剑弩形;

  每滋端歧长辈赢,虽得道理却丢情。

  心中有爱有关心,何必事事都管尽;

  有松有紧有尺度,家和天下万事兴。

                 -----题记

  一位两个未成年孩子的母亲拿存折到银行,要求支取两孩子名下的存款,却被无情拒绝,母亲怒把银行告上法庭。近日本院审结了一件这样的民事案件,案情是这样的,两孩子的父亲死后留下一笔死亡赔偿金,孩子们共分得28万元,由于当时两孩子年纪较小,亲属们与母亲约定将钱存入银行,存单由孩子的母亲保管,密码由孩子的姑母设置,相互监督。现母亲作为两孩子的法定代理人以生活困难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支取在银行处两孩子名下的存款。法院认为,本案中两孩子在银行开户存款,属于储蓄存款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在自愿、合法的情况下签订,被告银行为保护储户的利益以两孩子未到场且其母亲没有提供两人身份证明和没有支付密码为由拒绝其支取要求并无不当,更为重要的是,在庭审中,两个小孩均坚定地表示不同意支取该笔存款,据其陈诉,她们担心母亲会把钱取走然后改嫁,从此不再理会她们。

  中国社会历来不太重视未成年自主性权利,最司空见惯的就是父母把自己小孩子的压岁钱“占为己有”,这种现象由来已久,相信很多人对此都不会感到陌生,一般认为小孩年纪小、阅历少、不懂事,所以很多父母堂而皇之占据着道德制高点,将亲友对孩子的赠与当作是对自己的一样,并且丝毫不顾及孩子的感受,把钱留着给小孩子买衣服等把钱用到孩子的生活学习上也就算了,更有甚者拿着这笔钱随意买烟、打牌。其实我国法律明确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接受他人无条件的赠与,也就是说这个时候小孩也是一个民事主体,然后法定代理人处分未成年人的财产,也必须依据对其有利为原则,你可以代为保管,但是不能够随意挥霍。

  随着网络信息的发展,大大方便了未成年人对社会信息的接触,导致了现在许多小孩子也很“懂事”,我国民事诉讼法已规定,已满十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已满十周岁的人可以行使与其年龄状况相符的民事行为,这一点无可非议,现在的未成年人满了十周岁的一般都已经相对较成熟了,完全可以驾驭与其年龄相仿的民事权利,比如说拿点钱去买点零食,但是这个规定的下限弹性,是否可以在各方考证的基础上,再作适当调整,此外,在未成年自主权利范围方面再扩大一点点,如让他们勇敢地去追求自己童真的梦想,不要强硬干涉,可以引导,哪怕失败了,也必定会有所收获的。

  有时候爱也是一种碍,在现有的保护监管之下,给孩子们一点自由呼吸的空间,妥善把握好“紧”与“松”的尺度,于国、于家都是有利的。诚然,这不能仅仅依靠法律来规范,还得我们成年人特别是为人父母者改变固有家长观念,多放权,多鼓励,让孩子积极主动地多参与社会,多接触社会。这样既有利于孩子感受自己身上那份沉甸甸的权利与义务,也有利于孩子健康全面地成长,也为我们的父母们减负,一举多得之事,何乐而不为之。
来源:中国法院网平江法院
责任编辑:舒丽莉

下辖法院

平江县法院 岳阳县法院 华容县法院 湘阴县法院 临湘市法院 汨罗市法院 岳阳楼区法院 云溪区法院 君山区法院 屈原管理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