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张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2015年8月至10月因再犯盗窃罪被华容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近日,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撤销缓刑,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责令张某将所盗财物退赔给被害人。
2004年7月至9月,张某伙同他人盗窃三次,共盗得摩托车三辆,价值人民币9040元,于2015年5月15日被检察院提起公诉,2015年6月1日被华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2015年8月至10月,尚在缓刑考验期内的张某再次在华容县某镇、岳阳市某镇盗窃作案三次,盗得摩托车三辆。两辆车分别作废品卖的160元和200元,一辆被失主追回。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有犯罪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其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实行数罪并罚,其犯罪所得应当退赔。遂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