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8日,湘阴县人民法院执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
去年下半年,湘阴的杨建某和杨红某因拖欠夏某93390元饲料款被诉至法院。2015年8月26日,(2015)湘民一初字第827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由被告杨建某、杨红某自判决之日起至十五日内向原告夏某某偿还饲料款93390元。
2月29日在执行局高副局长的带领下,数名干警和原告夏某某驱车来到被执行人家中了解财产情况,经调查了解两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但是被执行人家中有一个空置的猪场。经过协商,被执行人愿意将自己空置的猪场出租给夏某某将所得租金抵偿该案执行款。
3月18日,杨建某、杨红某来到法院与原告夏某某达成协议。自愿将其所有位于玉华乡东坪村毛屋组自家老屋旁空置猪场出租给夏某某租赁期限为四年,从2016年4月17日至2020年4月17日止,共计租金95439元,即文书所确定的饲料款93390元和案件执行费2130元。利息夏某某自愿放弃,就此夏某某申请的(2015)湘执字第431号执行案已全部履行完毕,夏某某不再以该案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