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某发现杂货店旁的未拔钥匙的摩托车,临时起意,顺手牵羊盗走了无人看管的摩托车。近日,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曹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015年10月18日11时许,被告人曹某在华容县某镇墟场“某记杂货店”附近见被害人肖某停放在此的红色“五羊本田”摩托车无人看管,且摩托车钥匙未拨,便乘机将摩托车偷走后藏在自己家中。经鉴定:所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6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曹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