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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江)合同受保护 违约须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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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钟懂柏  发布时间:2016-03-22 11:21:53 打印 字号: | |
  平江县老城区十字街历来是县城商家必争之地,人们普遍认为此地区的商铺是做生意的黄金地段。前几年,一张姓老板将位于十字街的原邮电大楼拆除后并重建成功,面貌焕然一新。

  张老板成立平江县流行街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将第二楼80多个商铺对外出租,当地市民蜂拥而至,纷纷与公司签订《商铺租赁合同》,合同期限为三年,并都按合同约定对商铺进行了装修,交纳了第一合同年度的各项费用。然而,由于商铺位于第二楼,加上市场变化的因素,承租户大多生意清淡,有的被迫关门,有的勉强维持,真是骑虎难下虎。然而一些法律意识不强的承租户既不向公司交纳合同约定的第二合同年度应交纳的租金及相关费用,也不交还商铺给公司,另一些承租户因此也观望徘徊。

  公司在与承租户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诉诸到平江县人民法院。该院经开庭审查后,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不按期交纳租金,构成违约,不仅应支付租金和相关费用,还应当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大多数承租户接到判决书后,懊悔不已,不禁发出感慨:“由于盲目投资和不懂法,真是赔了夫人又折兵啊!”
来源:中国法院网平江法院
责任编辑:岳阳市中院网站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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