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某在华容县某镇某街东出口扒得苹果5S手机一部,被公安民警人赃并获。近日,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严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严某,男,曾因犯抢劫罪于1994年5月被华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6月被华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3年1月3日刑满释放。2015年11月30日13时许,被告人严某在华容县某镇某街扒得刘某外衣口袋内的白色苹果5S手机一部,当天18时许,公安民警将严某抓获,并当场从被告人严某身上搜出所扒窃的手机。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500元。被告人严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严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严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