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男子龚某,因盗窃两次在长沙被处刑罚。谁知江山易改,本性难移,2015年在平江又行盗窃,将自己再次送入监狱。2015年3月23日,平江县人民法院对这起盗窃案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龚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15年4月2日,被告人龚某伙同唐某(另案处理)、周某(在逃)驾驶一台车牌为皖AB7S37的雪佛兰轿车,窜至平江县安定镇大桥村106国道时,龚某负责开车,唐某假装问路,将前往信用社存钱的老人何某骗上车,坐在副驾驶位置的周某谎称车子玻璃坏了,要何某用双手去推玻璃,分散其注意力。过了一会,何某到达信用社,起身下车的时候,唐某趁其不备,迅速盗走何某口袋里的10000元现金,被何某发觉,龚某立即踩油门驾车逃离。该10000元现金被龚某三人每人分得3000元,余下1000元用作租车费、油费、饭钱等开支。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龚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属共同犯罪,三人均属主犯。龚某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对其应从重处罚。龚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可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