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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微信送达诉讼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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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鲁静  发布时间:2016-03-24 15:45:24 打印 字号: | |
  当下,有不少法院开始尝试使用微信送达诉讼文书,微信送达诉讼文书的新闻报道也屡见报端。有关微信送达诉讼文书的探讨也逐渐增多,笔者试着从微信送达的法律依据、基本要件、利弊及司法实践中的注意事项等方面进行浅层次地分析思考。

   一、微信送达的法律依据

   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以下简称为新民诉法)。新民诉法第八十七条明确规定“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这是我国首次以基本法的形式明确规定电子送达制度,自此电子送达成为我国法院送达诉讼文书的第七种送达方式。

  2015年2月4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新民诉法司法解释)对电子送达制度进行了补充细化规定。新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电子送达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即时收悉的特定系统作为送达媒介。”据此,法律明确了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讯为电子送达的三种主要形式,同时采用兜底条款,即“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 且“即时收悉的特定系统”都可以用来作为电子送达的形式。微信是腾讯公司推出的一个为智能终端提供即时通讯服务的免费应用程序,是即时收悉且能够确认其收悉的特定系统,属于电子送达中的新型送达媒介。因此,微信送达诉讼文书的法律依据充足,属于电子送达方式中的一种新型送达形式。

   二、微信送达的基本要件

  微信送达的基本要件如下:

  1、主观要件:受送达人同意微信送达,且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予以确认。法院在决定采取微信送达形式时,必须首先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只有当事人能够并愿意接受和使用微信送达形式,人民法院才可以采用这一新途径。新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受送达人同意采用电子方式送达的,应当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予以确认。”在送达人同意微信送达诉讼文书后,还必须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予以书面形式确认。

  2、具体媒介:微信作为即时收悉的特定系统,是微信送达形式的具体媒介。微信作为一款由腾讯公司提供即时通讯服务的免费应用程序,其具有支持跨通信运营商、跨操作系统平台通过网络快速发送免费(需消耗少量网络流量)语音短信、视频、图片和文字的功能,为送达诉讼文书提供了具体的媒介。法院完全可以借助微信这个拥有数亿中国用户的媒介顺利实现送达诉讼文书。

  3、适用范围:除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外的所有诉讼文书。新民诉法第八十七条已明确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这三类对案件实体法律关系和权利义务的终局认定的诉讼文书排除在可微信送达的文书范围内。而对当事人提交的起诉状、答辩状、申请再审书、证据目录、管辖权异议申请书、执行异议书申请书等和人民法院制作的案件受理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等其他诉讼文书,均可以采用微信送达形式进行送达。

  三、微信送达的利弊

  微信送达诉讼文书与其他送达方式相比,优势明显。如:操作方便简单,只需拍照后轻轻点击发送即可;快捷高效,点击发送后几乎瞬间就能到达;成本极低,目前微信是一款提供即时通讯服务的免费应用程序(需消耗少量网络流量),极大节约了司法成本,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因此,微信送达形式对于缓解法院“送达难”具有积极意义。但微信送达也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和送达风险:受送达人微信账号有可能被他人盗用,这样会造成诉讼文书未真正送达到当事人手中;受送达人的智能手机有可能被感染手机病毒,对微信软件造成破坏,导致微信无法成功送达;受送达人如在边远的山区,因手机信号问题,可能无法及时接受微信送达的诉讼文书等等。这些都会给法院的诉讼程序顺利推进造成不可小觑的影响。

  四、微信送达在司法实践中的注意事项

  1、微信送达必须经当事人同意,且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予以确认。要做到当事人同意采用微信送达诉讼文书,充分保证受送达人的知情权和自愿选择权,法院必须做好如下工作:(1)法院在向当事人提供的送达地址确认书中“当事人提供的自己的送达地址”一栏增加“微信号”内容,并载明微信送达的相关注意事项(如即时登录微信等)和风险告知,以供当事人自主选择微信送达形式。(2)立案阶段,立案庭法官应主动向原告推荐采用微信送达形式,引导原告在地址确认书上填写微信号,并告知微信送达的注意事项及存在的风险;庭审过程中,承办法官和书记员也应向被告做好上述事项。(3)如当事人要求微信送达诉讼文书,却无法即时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上予以确认,在微信送达诉讼文书后,应即时督促当事人补填地址确认书予以确认同意微信送达形式,防止当事人就送达地址本身产生争议。

  2、微信送达要即时获取送达回执,确认诉讼文书已送达受送达人。通常情况下,在对诉讼文书进行拍照微信发送给当事人后,再发送文字信息告知对方送达诉讼文书内容及数量,并询问受送达人是否收到上述诉讼文书,待受送达人文字回复已收到后,可通过手机截屏方式将全部微信对话内容截屏保存,最后将截屏照片打印存入案卷并注明送达过程及日期。只有确认受送达人已成功收到诉讼文书且保存好截屏照片,才能防止当事人就是否接收到诉讼文书产生争议。
来源:中国法院网华容法院
责任编辑:岳阳市中院网站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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