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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屈原)雇人“种树”酿事故 法官判雇主担责6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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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蔡艳  发布时间:2016-03-24 15:53:01 打印 字号: | |
  春至,雇主雇人种树,本是一件“意义活”,可是有人种树,却把自己处在了危险的境地,还到屈原管理区人民法院打起了官司。

  2015年3月,被告彭志明雇请原告杨新荣及其他人员种植树木,约定每人每天工钱160元,并由被告安排三轮摩托车运载工人,在种树前,被告彭志明召集原告等人交代了安全注意事宜。当天,原告杨新荣等人在南头种植完树木后便转场到北头种植树木,原告杨新荣和其他工人一起搭乘三轮摩托车到北头场地,后因司机操作失误,三轮摩托车侧翻,导致原告杨新荣受伤。原告杨新荣在骨伤科医院住院治疗8天,被告彭志明只支付了8000元医疗费,故此,原告杨新荣诉至该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在个人劳务关系中受伤的损失。

  该院经审理查明:被告彭志明雇请原告杨新荣为其植树,由被告彭志明按日支付报酬,原被告之间形成劳务关系。被告彭志明作为雇主,应积极采取措施保护雇工人员的安全,其虽然在种树前交代了安全注意事宜,但其安排2台三轮摩托车运载8名工人,应当预见到工人有可能会多人挤乘一台摩托车的情况。原告杨新荣在被告彭志明已交代了其安全注意事宜,并且在明知三轮摩托车已乘坐3人的情况下,仍然乘坐在前排,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故该院认定被告彭志明承担60%的损害赔偿责任,原告杨新荣自负40%的责任,由被告彭志明赔偿原告杨新荣因受伤而造成的各项损失费用18258.32元。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来源:中国法院网岳阳市屈原管理区法院
责任编辑:岳阳市中院网站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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