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案件时空
(华容)父亲以个人名义起诉为女儿追讨抚养费,法官依法释明后主动撤诉
分享到:
作者:许君龙 鲁静  发布时间:2016-03-30 16:09:31 打印 字号: | |
  近日,华容县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父亲以个人名义起诉前妻为女儿追讨抚养费的案件,开庭前法官依法释明原告主体不适格后,原告主动撤回了起诉。

  罗某与石某原系夫妻关系,因感情破裂,双方于2014年3月14日在民政局登记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书。协议书明确约定“女儿罗某某由男方抚养,女方一次性支付女儿抚养费叁拾万元整(离婚生效之日起15日内女方付给男方)。”离婚后,母亲石某一直未支付女儿抚养费。为此,父亲罗某便仅以其个人名义向法院起诉前妻石某,要求石某立即支付女儿抚养费30万元。

  开庭前,承办法官主动将罗某约到法院接待室,就诉讼主体资格不适格进行耐心地释明。首先,法官从法理角度向罗某进行释明:“抚养是父母与子女之间的一种权利义务关系,这种权利义务关系的基础是血亲。罗某与石某不存在血亲关系,但罗某的女儿与石某存在血亲关系。对于未成年子女来说,被抚养是其权利,当父母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时,子女有权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所以罗某的女儿罗某某才是请求抚养费的适格主体。”随后,法官又从法律规定的角度对罗某进一步释明:“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因此,法律也明确规定了罗某某请求给付抚养费的适格主体地位。罗某作为女儿的法定代理人,应当以女儿罗某某名义向法院起诉石某追讨抚养费,同时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参加诉讼。”

  听完法官的释明后,罗某豁然开朗,对法官不胜感激,当场书面同意撤回起诉,并表示将另行起诉。
来源:中国法院网华容法院
责任编辑:岳阳市中院网站管理员

下辖法院

平江县法院 岳阳县法院 华容县法院 湘阴县法院 临湘市法院 汨罗市法院 岳阳楼区法院 云溪区法院 君山区法院 屈原管理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