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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溪)QQ调解离婚案 省时省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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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闾敏  发布时间:2016-03-31 16:27:08 打印 字号: | |
  妻子在外地,同意离婚却不愿意回来,丈夫无奈之下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近日,云溪法院通过QQ联系被告,顺利调解一起离婚案。

  3月21日,民二庭新收一起离婚纠纷案,诉状中明确载明被告陈某同意离婚,但却不同意回来。法官试着给陈某打了一个电话,将原告陶某的诉讼请求念给她听,并询问其意见,她表示,自己不是当地人,两人感情不好到外地打工有几年了,陶某的请求她都同意,但是这么远不方便,不想回来。法官得知其经常使用QQ,便要求其手机添加法官为QQ好友。经法官告知法院调解离婚的程序后,陈某同意通过QQ与原告调解。法官随即与原告取得联系,原告表示同意第二天上午到法院进行调解。法官便与陈某约好第二天上午QQ必须在线。

  第二天,法官将调解笔录制作完毕让原告陶某阅读,同时将调解笔录的电子版发给陈某。陶某当场在调解笔录上签字,陈某在QQ上表示已经阅读调解笔录,同意法官将调解笔录寄给她,她签字后再寄回法院。当天下午,法官将调解笔录邮寄给陈某,六天后,陈某将调解笔录寄回,法官据调解笔录制作民事调解书后,直接送达给原告,再次邮寄送达被告陈某。至此,该案顺利结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收、裁定书、调解书除外。在征得受送达人同意的情况下,利用快捷通讯方式与当事人取得联系,不仅免去当事人路途奔波的辛苦,节省当事人的时间,还可以避免双方当事人当面调解时情绪激动导致调解失败,为法官顺利结案提供了便利。
来源:中国法院网岳阳云溪法院
责任编辑:岳阳市中院网站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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