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平江县法院汉昌法庭审理了一起离异女状告当地村民小组侵害其集体经济权益的纠纷。
1998年6月7日曾某(女)与平江县三阳乡甲山村杉树组村民蔡某(男)再婚,并于同日将户籍迁入蔡某农户,入户后成为了蔡某农户的家庭成员,与蔡某一起生产生活。2012年3月7日曾某与蔡某离婚,离婚后原告曾某仍然生活在与蔡某共同所有的房屋的第二层,蔡某从家庭承包经营的责任田中拨付了0.64亩给曾某耕作。此后曾某一直未再登记结婚。2014年蔡某另行结婚。平江县三阳乡甲山村杉树组此后便以曾某已与本组村民蔡某离婚、蔡某新婚妻子已入户当地村民小组为由,决定取消曾某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并停止向曾某发放当年的集体分红款60元。原告曾某见状,依法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曾某的户口登记在被告所在村组,已在当地生产生活十几年,在此期间未享有其他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权益,一直以被告的承包地作为基本生活保障,应认定具有被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该与该组其他成员享有平等的权益。被告作为基层自治组织,可以根据民主议定程序决定本集体的土地征收款等分配方案,但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被告作出的取消原告曾某集体分红款资格的决定,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纠正。故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集体分红款6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