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甲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1日被判缓刑一年。同年8月至10月,尚在缓刑期的张某甲又干回“老本行”,盗窃作案三次,盗得摩托车三辆。近日,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张某甲犯盗窃罪,撤销其缓刑,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责令张某甲将所盗财物退赔给被害人。
2015年8月的一天,张某甲在华容县注滋口镇某村张某家门前,盗走张某的一辆摩托车,后将该车以160元卖给了收购废品的谢某。
9月28日,张某甲在岳阳市君山区良心堡镇盗走陈某停放在路边一辆摩托车,后该车被陈某追回。
10月的一天凌晨5时许,张某甲在华容县注滋口镇将盛某的一辆二轮摩托车偷走,后将该车以200元卖给了收购废品的李某。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张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有犯罪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其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实行数罪并罚;其犯罪所得应当退赔,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