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江县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了一起民事侵权案件。原告罗某与被告余某、喻某原系熟人,但喻某怀疑原告罗某举报了余某开设的按摩店有非法活动,双方由此发生斗殴。罗某受伤后报警,派出所接警后出警,认定被告喻某的行为属于故意伤害,给予被告喻某行政拘留三日的处罚。原告罗某认为被告喻某的行为是被告余某唆使,要求被告余某和被告喻某赔偿医药费,双方无法达成协议,原告罗某特此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告喻某及被告余某,要求两被告承担赔偿责任。在庭审中,被告余某提出被告喻某已经死亡,经本院调查,被告喻某确实因病死亡,无任何继承人,也无任何遗产可供执行。
本案具有较强的普法意义,本人总结了以下三点,可供大家学习借鉴:
1.行为人故意侵害他人人格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喻某侵害了原告罗某的身体健康,虽已被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但仍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很多人对于国家机关权责界限的划分不是很了解,认为自己殴打了他人,派出所作出行政处罚后,就可以高枕无忧了,其实并不是这样的,行政治安处罚,仅仅是对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一种惩戒,除此之外,受到不法侵害的一方当事人,其合法权益也应当受到保护,遭受的损失也应当得到赔偿。
2.本案中被告喻某没有继承人,也无任何可供执行的遗产,所以本院依法裁定终结原告对被告喻某的诉请。在这里有必要阐明一下应然与未然的概念,被告喻某侵害了罗某的正当合法权益,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是应然,但是法不强人所难,据法院核实,被告喻某已经死亡,且没有继承人,也无任何可供执行的遗产,所以其已无法承担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这是未然。应然而未然,应担责而无法担责,当事人或许可以向司法机关申请司法救济,但死者必然已经无法赔偿,这便是法律定性的意义,也是体现了法律的人文关怀。
3.原告罗某主张被告喻某的侵害行为系被告余某唆使,但未能提交充分的证据证实,原告罗某提交的所有证据仅能证实被告喻某侵害原告罗某的事实,无法证明被告余某对被告喻某进行了唆使,被告喻某与被告余某也不存在法定应承担赔偿责任的其他连带情形,故原告罗某要求被告余某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规定,谁主张,谁举证,没有足够有力的证据即无法判定其主张是否合法合理,因此得不到支持也在法理情理之中。
据于此,平江法院最后依法裁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