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屈原管理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营业厅缴费事件引发的健康维权纠纷案件,事件的起因却只因为未找零钱50元。
2015年8月,原告吴三华来到被告张志明工作的营业厅缴纳话费,原告吴三华将100元整的人民币交给被告张志明缴纳50元话费后匆匆离开,随后原告吴三华才记起没有找零的事情,当即赶到该营业厅要求被告张志明退回50元。被告张志明退还了50元,原告吴三华转身出门时被被告张志明恶语相加,原告边走边回骂几句。这时被告突然从营业厅跑出来,用重拳击打原告的面部,致使原告的右眼睑皮肤挫裂伤,右眼角膜擦伤,右眼球结膜下出血,右眼视网膜及黄斑部挫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当即倒地不起,伤口流血不止。原告吴三华经医院住院治疗16天出院。后经派出所调解下,被告张志明支付了前期医药费5096.08元;,但后期相关赔偿费用无法达成协议,由此形成纠纷。
该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健康权的,应承担侵权责任。原告作为消费者,到被告经营的营业厅缴纳话费,理应得到尊重,在双方为是否找零发生争执后,被告动手殴打原告,存在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原告在被告已经交付50元后,仍然出言不逊,对矛盾的激化具有一定责任,具有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根据双方过错程度,该院酌定被告应承担80%的赔偿责任,原告自负20%的赔偿责任。即被告应赔偿原告12527.60元。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