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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楼区)房屋漏水 业主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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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毛 可  发布时间:2016-04-11 16:58:32 打印 字号: | |

房屋漏水造成装修损坏等问题,不仅给家居生活造成不便,处理起来麻烦很多。近日,岳阳楼区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雷某200412月以自己的名字与被告某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由原告购买被告某地产公司在岳阳市某处开发的房子。该合同第十一条约定“商品房达到交付条件后,出卖人应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所购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应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2015年原告付清全部购房款,取得了诉争房屋的所有权证。20053月,原告办理收楼手续。2007年原告入住。原告主张被告某地产公司在交房之时,房屋就存在漏水、渗水的痕迹,并未在房屋交接单上签字,被告某地产公司没有按合同约定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200712月份装修入住后,阳台漏水、渗水,之后卧室开始渗水,原告与被告某地产公司及被告某物业公司交涉,被告某物业公司多次维修均未解决问题,导致重新装修两次及后续维修损失2万多元。被告某物业公司认可原告房屋存在漏水、渗水、且至2015年阳台还在渗水。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称其房屋自200712月入住后存在漏水、渗水,经被告某物业公司多次修复,均未能彻底解决,因此不应受五年期间的限制,对被告某地产公司关于房屋已过质保期的抗辩理由,法院不予支持。因原告房屋漏水、渗水情况一直存续且未得到解决,至2015年依然有漏水渗水的问题,原告的起诉并未超过诉讼时效,故对被告某地产公司关于本案已过诉讼时效的抗辩,法院不予支持。原告房屋漏水、渗水,被告某地产公司有义务修缮,对原告要求被告某地产公司修缮房屋不漏水、渗水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对房屋漏水、渗水造成原告的损失,被告某地产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未提供房屋漏水、渗水造成损失金额的证据,但其损失客观存在,法院酌情认定5000元。原告诉求的是房屋质量问题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故被告某物业公司不为本案的适格被告的抗辩理由成立,法院予以采纳。

来源:中国法院网岳阳岳阳楼法院
责任编辑:舒丽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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