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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容)鱼池被占四年,法院判决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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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敏  发布时间:2016-04-13 09:07:51 打印 字号: | |
  原、被告均系同村农民,被告强占原告名下享有承包经营权的一鱼池四年,原告以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为由诉至法院。近日,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彭某某退还所占用的原告袁某某享有承包经营权的鱼池(约7亩),并赔偿占用原告袁某某鱼池的经济损失2500元。

  原、被告同系华容县某某渔场农民,一九九八年某某湖渔场重新调整土地(含渔场)承包经营权,按《某某镇某某湖渔场一九九八年渔场调整平衡到户表》,原告人口4人,分得水面13.6亩,旱土6.15亩,被告人口3人,分得水面10.54亩,旱土4.24亩,各农户均没有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之后某某湖渔场再未对土地(含渔场)承包经营权进行调整。2001年原告外出务工,原告将土地(含渔场)交由其妹妹袁某甲代为管理,2010年又交由周某某代为管理,2011年被告之父彭某甲强占原告名下享有承包经营权的一鱼池(面积大约7亩多),2012年彭某甲去世后,被告之母石某某继续占用该鱼池,2015年2月,该鱼池由被告占用至今。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侵占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妨害权利人物权行使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原告袁某某作为本案讼争鱼池的承包经营权人,其对该鱼池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当侵权人妨害其权利的行使时,有权要求排除妨害,故原告要求被告退出占用原告的鱼池符合法律的规定,法院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来源:中国法院网华容法院
责任编辑:舒丽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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